东莞讨数公司同意退还赵先生一行5人当晚的住宿费用,并额外给予适当补偿
- 时间:202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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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达清东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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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一行5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春节期间成都—重庆—西安5日游,支付旅游费用1000元/人,并签订旅游合同。因春节期间车流量大,返程时遇车流高峰致使堵车,无法正常抵达目的地酒店,旅游大巴不得已在“宁陕服务区”过夜。赵先生一行认为,他们已支付当晚住宿费,旅行社实际未安排入住,遂在行程结束后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当晚住宿费并赔偿损失。
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因对可预见的情况未从行程安排和应急补救方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同意退还赵先生一行5人当晚的住宿费用,并额外给予适当补偿。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此投诉案件属于旅行社对行程安排上的风险预判不足,造成游客无法入住预订酒店,对应住宿服务未提供,属于“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退还住宿费。
【建议提示】
旅行社需对行程进行科学规划和风险预判,设计旅游产品和线路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交通、天气等因素,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规划备用线路,保留与酒店的沟通及退改凭证。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原定行程的,应及时与游客沟通并征得同意,以免投诉纠纷的发生。
游客参团出游时,要保存好合同、支付凭证、行程变更记录,如发生旅行社违约情况,应优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留存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维权。
标题:东莞讨数公司同意退还赵先生一行5人当晚的住宿费用,并额外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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