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赊购农药款引发的欠款纠纷
- 时间: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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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达清东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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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赊购农药款引发的欠款纠纷。承办法官立足情理与法理,耐心释法沟通,促使多年好友摒弃隔阂、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司法温情守护民间交易秩序与朋友情谊。
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李某经营一家农资店。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李某店内选购农药,价款共计30000元整。因王某当时资金周转紧张,无法当场支付农药款,经双方协商,王某为李某出具书面借条,确认欠款金额并约定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催告还款,王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未付。双方因催款事宜产生矛盾,多年情谊受到影响。李某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0000元整。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核实借条真实性与交易经过,确认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好友,矛盾根源为资金周转困难而非恶意拖欠,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柔性化解原则,先后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背对背释法说理。调解中,法官向王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指出出具借条即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按期还款是法定义务,拖延履行将影响个人信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法官反复沟通、耐心疏导,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分三期向李某付清全部欠款30000元整,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凸显民间交易中“赊账打条”的常见法律风险。法官提醒:一是明确法律关系。因买卖等产生的欠款,虽以借条形式确认,法院仍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应保存合同、送货单、结算单等交易凭证。二是恪守契约精神。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资金困难为由长期拖欠。三是理性化解纠纷。朋友之间交易更应互谅互让,出现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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