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催债公司成功调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的典型纠纷,中介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
- 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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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催债公司成功调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的典型纠纷,中介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2026年4月8日,汤女士因购买二手房需求,通过合肥某房产经纪(以下简称“中介方”)的居间服务,与房屋出卖人丁某君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70万元,汤女士当场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合同载明的出卖人为丁某国,而现场签署协议的丁某君系其女儿。
签约时,丁某君向中介方提供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本人和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未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中介方在未核实丁某君是否具有合法代理权的情形下,即安排双方签署了定金协议。
次日上午,丁某君即告知中介方单方解除合同,并将3万元定金原路退还给汤女士。汤女士随后表示,可以适当加价购买,但房屋所有权人丁某国仍明确拒绝。汤女士认为,中介方在本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未要求签约人提供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等重要凭证,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定金罚则无从适用,遂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要求中介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于2026年4月22日组织汤女士和中介方当面调解,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杜琨律师应邀参与协助,协议签约人丁某君因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到场。
杜琨律师现场分析指出,中介方虽形式审查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及签字人身份证,但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丁某国而非丁某君,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就本次交易明确授权依据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居间服务中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后续所有权人丁某国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亦印证其并未授权丁某君处分案涉房屋。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定金协议归于无效,消费者因而无法向丁某国主张定金罚则的双倍返还。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存在明显瑕疵,与消费者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律师的释法明理,使中介方充分认识到其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的过错及法律风险,经市消保委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中介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并于协议签订之时当场支付完毕,汤女士可保留依法向无权代理人另行主张的权利。
标题:东莞催债公司成功调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的典型纠纷,中介方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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